(2009)甬慈商初字第42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与任××、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任××,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30号原告:施××。被告:任××。被告:齐××。原告施××诉被告任××、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任××系朋友关系。被告任××于2009年1月27日、同年4月14日、同年6月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80000元、20000元、10000元,合计310000元,并约定月息按2%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10000元,并支付利息54200元。被告任××、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抗辩的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提供被告任××出具的借条三份,以证明被告任××共向原告借款310000元的事实。2、提供承诺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催讨的事实。3、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任××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齐××未向本院提供该借款应由被告任××个人归还的证据,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借款人民币310000元,并支付利息43716.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原告负担75元,两被告负担33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附判决适用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附法律执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