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孝昌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保堂、杨建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保堂;杨建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孝昌民初字第00305号 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夏苏兵,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木元,该联社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三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保堂,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广水湖北省广水市223号。 被告杨建钢,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孝昌湖北省孝昌县联社院内。 委托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保堂、杨建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法查找被告李保堂下落,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1.5元由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徐裕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育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