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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1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平锋与吴文军、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锋,吴文军,王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02号原告许平锋,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寺口陈村4组。委托代理人冯超。委托代理人吴曦。被告吴文军,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白塔塘村24组。被告王进,经商,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上江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平锋为与被告吴文军、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平锋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