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宿迁××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232号原告宿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路××楼××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林×、仲××。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室。法定代表人俞甲。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俞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海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400元,依法减半收取3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林灿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