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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宿迁××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232号原告宿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路××楼××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林×、仲××。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室。法定代表人俞甲。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俞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海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400元,依法减半收取3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林灿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