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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肥东执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殷仕林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新安货物配载服务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仕林,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新安货物配载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肥东执字第427-3号申请执行人殷仕林,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新安货物配载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二期T660号。单位负责人:吕章平。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肥东执字第427-2号执行裁定,查封吕章平、张红梅夫妻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红梅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银杏苑21栋601室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合肥市银杏苑21栋60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文明代理审判员  唐礼金代理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