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温州市××锁××有限公司、浙江××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温州市××锁××有限公司,浙江××锁××有限公司,孙××,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8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温州市××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工业园区××路。诉讼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浙江××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桥工业园区××路。法定代表人:姜×。被告: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锁××有限公司、浙江××锁××有限公司、孙××、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于2009年12月7日以被告浙江××锁××有限公司已代为偿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05元,减半收取1545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负担。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