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灞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满堂、贾希珍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堂,贾希珍,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灞行初字第11号原告王满堂,西安西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原告贾希珍,西安重型机器厂退休职工,系原告王满堂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以下简称公安灞桥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洪亮,男。委托代理人王维,男。第三人黎翔,(未出庭)。原告王满堂、贾希珍不服公安灞桥分局灞公(行)决字(2009)第3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满堂、贾希珍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堂、贾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李美红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凯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签发:核稿:事由:行政裁定书拟稿人:(2009)灞行初字第11号原告王满堂,男,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西安西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三十五号院8号楼3单元46号。原告贾希珍,女,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西安重型机器厂退休职工,现住西安重型机器厂福利区30号楼1单元9号,系原告王满堂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钧,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艳,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以下简称公安灞桥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23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洪亮,男,公安灞桥分局法制科干警。委托代理人王维,男,公安灞桥分局法制科干警。第三人黎翔,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满族,西安市碑林区人,现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六号新2栋1单元602号(未出庭)。原告王满堂、贾希珍不服公安灞桥分局灞公(行)决字(2009)第3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满堂、贾希珍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堂、贾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长刘爱芳代理审判员李美红代理审判员屈红英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刘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