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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龙民执第74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昌珍与温州市双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章魁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拟稿:××××年××月××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民执第747-1号申请执行人孙昌珍。被执行人温州市双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章魁宏,董事长。被执行人章魁宏。原告孙昌珍与被告温州市双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章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制作的(2009)温龙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章魁宏分期履行,并要求撤回对其房屋的拍卖,同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9年12月7日,被执行人温州市双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章魁宏尚欠申请人孙昌珍160126.6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龙民执字第747号的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孙孟二ΟΟ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