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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励臻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和益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励臻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和益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06号原告:杭州励臻纺织有限公司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48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文华,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和益进出口有限公司905-9)。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柯东路南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姚扬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励臻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和益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和益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励臻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和益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3元,减半收取2,1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