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付建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82号原告付建国,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明月,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定,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57号13-30楼。负责人陈显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国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建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付建国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