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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76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炳祥与蒋程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炳祥,蒋程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66-2号原告蒋炳祥,陀区虾峙镇黄石村西区226号。被告蒋程科,陀区沈家门街道华南公寓12幢705室。原告蒋炳祥诉被告蒋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蒋程科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蒲湾华南公寓12幢705室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为此作出(2009)舟普商初字第766-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程科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蒲湾华南公寓12幢705室的房产的诉讼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郑 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