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林××、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5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曾××。被告:林××。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林××、郑××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正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