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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林××、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5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曾××。被告:林××。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林××、郑××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正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