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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与胡××、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胡××,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92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冯××。被告:胡××。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胡××、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魏金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