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新泉与王洪生、杨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泉,王洪生,杨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528号原告:胡新泉,兴区月河街道军分区宿舍1幢402室。委托代理人:刘泉生,住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红丰新村5幢206室。被告:王洪生,南浔区双林镇板桥社区和睦一路8号202室。被告:杨荣芳,南浔区双林镇板桥社区和睦一路8号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泉诉被告王洪生、杨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泉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洪生、杨荣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新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洪生、杨荣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郑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