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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章瑞国与章瑞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瑞森,章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瑞森。委托代理人:卓予拉。委托代理人:杨安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瑞国。委托代理人:金疆。委托代理人:吴昊。上诉人章瑞森因与被上诉人章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小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飞潮、易景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章瑞森的委托代理人卓予拉、杨安取,被上诉人章瑞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疆、吴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章瑞国与章瑞森相关的款项往来情况需进一步查清,再行确定章瑞国交付给章瑞森的125万元款项的性质。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金小鸣审 判 员 方飞潮审 判 员 易景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宋微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