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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甲与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甲,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95号原告:章甲。被告: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甲与被告章魁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章甲负担。审 判 长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巍巍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