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甲与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甲,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95号原告:章甲。被告: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甲与被告章魁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章甲负担。审 判 长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巍巍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