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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土××司与温州市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土××司,温州市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963号原告:温州市××土××司,昆××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东××大楼a-202。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土××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以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土××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季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