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申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广松与王广楼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广松,王广楼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申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广松。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广楼。再审申请人王广松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广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2007)通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屋后的雨水排水直冲被申请人门前,判决申请人在屋后东端出水口处安装排水弯管延伸至屋后墙往南3米以外是错误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不构成相邻侵权,请求再审。再审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屋后的排水流经被申请人门前,影响被申请人通行安全。请求维持原判决。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为妥善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申请人应在其屋后东端出水口处安装排水弯管排出积水,不得妨碍被申请人正常通行的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广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建庄审判员 郭天庆审判员 尹福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