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郭××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郭××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604号原告:郭××。委托代理人:苏××。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原告郭××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给付部分欠款为由,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162.50元,由原告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