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385号原告周××。被告胡××。原告周××诉被告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据此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周应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