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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庆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385号原告周××。被告胡××。原告周××诉被告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据此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周应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