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4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柳××的起诉。审 判 长 江佩阳审 判 员 戴亚忠代理审判员 郭建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亚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