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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4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柳××的起诉。审 判 长  江佩阳审 判 员  戴亚忠代理审判员  郭建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亚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