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与姜××、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姜××,蔡××,徐××,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02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项××。被告:姜××。被告:蔡××。被告:徐××。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姜××、蔡××、徐××、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