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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与姜××、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姜××,蔡××,徐××,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02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项××。被告:姜××。被告:蔡××。被告:徐××。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姜××、蔡××、徐××、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