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与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901号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南××路。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蔡××。被告: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绍兴××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并明确表示不交纳,其行为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绍兴××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盛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