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57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乐君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