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天××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99号原告:天××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毛××。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天××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天××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柯成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