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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经××司、上海××经××司与被告郑甲、赖××买卖合同纠与郑甲、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经××司,上海××经××司与被告郑甲、赖××买卖合同纠,郑甲,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464号原告:上海××经××司。法定代表人:孙甲。委托代理人:孙乙。被告:郑甲。被告:赖××。原告上海××经××司与被告郑甲、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所诉的被告郑甲,与原告提供的欠条中签名的郑乙有误,且在户籍登记上的姓名明确是郑乙而不是郑甲。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中被告的姓名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经××司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