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经××司、上海××经××司与被告郑甲、赖××买卖合同纠与郑甲、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经××司,上海××经××司与被告郑甲、赖××买卖合同纠,郑甲,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464号原告:上海××经××司。法定代表人:孙甲。委托代理人:孙乙。被告:郑甲。被告:赖××。原告上海××经××司与被告郑甲、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所诉的被告郑甲,与原告提供的欠条中签名的郑乙有误,且在户籍登记上的姓名明确是郑乙而不是郑甲。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中被告的姓名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经××司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