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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谢祥灯与周宏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祥灯,周宏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祥灯。委托代理人潘建宇。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宏枢。委托代理人伊娜。上诉人谢祥灯、周宏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