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谢祥灯与周宏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祥灯,周宏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祥灯。委托代理人潘建宇。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宏枢。委托代理人伊娜。上诉人谢祥灯、周宏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