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9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付荣旭与韦海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荣旭,韦海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77号原告付荣旭,经商,住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91号一区2栋3单元5号,暂住浙江省义乌市南门街212号301室。被告韦海晓,经商,住广西省柳江县土博镇水源村四莫屯21号,暂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265号5幢1号。原告付荣旭与被告韦海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荣旭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补交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