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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9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付荣旭与韦海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荣旭,韦海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77号原告付荣旭,经商,住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91号一区2栋3单元5号,暂住浙江省义乌市南门街212号301室。被告韦海晓,经商,住广西省柳江县土博镇水源村四莫屯21号,暂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265号5幢1号。原告付荣旭与被告韦海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荣旭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补交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