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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雁民初字第409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车晓刚,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车晓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刘某。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原告发现双方在个性、生活习惯以及价值观上存在明显差距。被告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对原告和孩子不尽应尽的责任。2008年8月17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后被告毫无悔改。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大学毕业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刘某。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08年8月17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确认,但之后均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原告将孩子带到自己父母家里,孩子目前由原告母亲照顾。2008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对待离婚问题应慎重考虑,给被告挽会家庭的机会,被告应主动修复夫妻关系,关心、照顾原告和孩子,双方互谅互让,共建和睦之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璐打印:扈艳红校对:高璐2009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