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股××行与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股××行,周××,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856号原告:上××股××行,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大厦××层。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周××。被告:张×。原告上××股××行(以下简称:浦发××)为与被告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一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晓峰、代理审判员童剑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发××诉称:2008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周××签订了《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0万元;期限从2008年8月13日至2009年8月13日;贷款年利率为9.711%,逾期还贷的罚息利率为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年利率14.5665%;还款方式:按月还本付息,每月10日支付利息;该借款合同由被告周××、张×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路维和××室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为此,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合同对其它事项作出约定。嗣后,原告即依约如数向被告周××发放贷款。期间,被告已按约支付利息至2009年3月1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自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行经多次催讨还款未着,故起诉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周××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周××、张×的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婚姻关系;3、《上海浦东某展银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证明抵押担保事实;4、《上海浦东某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的借款事实;5、他项权证书,证明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6、借款凭证,证明周××借款30万元的事实;7、被告归还利息证明,证明被告支付2009年3月10日以前的利息。被告周××、张×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本院经审核后,对上述证据依法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相一致。另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张×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与抵押合同,条款齐全,内容合法,其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的民事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付借款本息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被告张×作为妻子知晓并共同办理了该借款事项,依法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拒不偿还,显系无理。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上××股××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09年3月1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9.711%计算至2009年8月13日;自2009年8月14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566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告周××、张×届期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拍卖、变卖其所抵押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路维和××室(地号:10049604-1-49,计建筑面积58.57平方米)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上××股××行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9元,由被告周××、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一平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