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3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阮××。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定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