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民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荷玲岁汉族台州市枫南小区60-2-201与陈乾星54岁汉族下各步团、应汉里47岁汉族下各一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荷玲岁汉族台州市枫南小区60-2-20,陈乾星54岁汉族下各步团,应汉里47岁汉族下各一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仙民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张荷玲岁汉族台州市枫南小区60-2-201身份证号码:33262119600707168被执行人:陈乾星54岁汉族下各步团。被执行人:应汉里47岁汉族下各一村。申请执行人张荷玲与被执行人陈乾星、应汉里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冻结(诉前保全)了陈乾星在浙江省仙居县下各供水有限公司35%的股份,因两义务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张荷玲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并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汉里履和行了其中的一半义务,被执行人陈乾星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在浙江省仙居县下各供水有限公司股份,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官焕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