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陶某某,女,住沈巷镇。被告谢某某,男,住二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杨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