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2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小青与方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青,方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223号原告何小青,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335号。被告方旭龙,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倪村村31号。原告何小青与被告方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小青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补交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