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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2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小青与方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青,方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223号原告何小青,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335号。被告方旭龙,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倪村村31号。原告何小青与被告方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小青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补交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