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基平与被告莫克让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基平,莫克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284号原告李基平,男,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告莫克让,男,194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基平与被告莫克让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基平于200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基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025元退原告李基平。审判员 王 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卜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