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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卫红与苏海君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红,苏海君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曹卫红,椒江区东去思路8号。被告:苏海君,椒江区湖滨小区52幢6号。原告曹卫红与被告苏海君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曹卫红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于2009年11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09年12月3日,原告曹卫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卫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卫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鉴定申请费2500元,合计3025元,均由原告曹卫红负担。审 判 长  张华刚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