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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长×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长×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03号申请人深圳市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财务行政部经理。被申请人刘某某,女。申请人深圳市长×公司(以下简称长×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的深南劳仲案字(2009)1408之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长×公司申请称,请求法院撤销深南劳仲案字(2009)1408之1号仲裁裁决。长×公司已与刘某某就未签劳动合同事宜协商达成,已支付补贴2000元,已提供刘某某签字领款字据。因此特申请撤销深南劳仲案字(2009)1408之1号裁决。被申请人刘某某答辩称,仲裁裁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某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长×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长×公司主张其已与刘某某就未签劳动合同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补贴2000元,但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长×公司支付刘某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属法律适用正确。综上,申请人长×公司申请撤销深南劳仲案字(2009)1408之1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长×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长×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露(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