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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王××晨××厂与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王××晨××厂,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635-1号原告嘉兴市王××晨××厂,住所地浙江省××××开发区。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被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同××号。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许××。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王××晨××厂诉被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王××晨××厂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王××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王××晨××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