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王××晨××厂与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王××晨××厂,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635-1号原告嘉兴市王××晨××厂,住所地浙江省××××开发区。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被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同××号。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许××。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王××晨××厂诉被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王××晨××厂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王××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王××晨××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