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5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深圳)有限公司,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上诉人九×(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仲裁庭函复原审法院表示九×公司据以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已于2009年5月9日有效送达予九×公司,因此该日为九×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九×公司至2009年6月2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九×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露(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