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41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元与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元,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187号原告李生元。委托代理人王华,四川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范松。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元诉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李生元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邱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