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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41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元与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元,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187号原告李生元。委托代理人王华,四川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范松。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元诉被告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李生元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邱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