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黄甲、周某某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黄甲,周某某,黄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710号原告:潘某。被告:黄甲。被告:周某某。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黄甲、周某某、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乙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双屿住宅区四组团3幢203室的房屋产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乙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双屿住宅区四组团3幢203室(地号:1-10149313-66-3-17,所有权证号:468083)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孝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邵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