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431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马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01年7月23开始至今一直居住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做毛纱生意。所以,经常居住地在嘉兴市秀洲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马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马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羊毛衫市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被告马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某某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