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志水与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水,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239号原告:朱志水,波路农贸市场二期6幢602室。被告:徐建华,市中央花园4幢1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水与被告徐建华案外人异议之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水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免交),由原告朱志水承担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许新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