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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志水与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水,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239号原告:朱志水,波路农贸市场二期6幢602室。被告:徐建华,市中央花园4幢1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水与被告徐建华案外人异议之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水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免交),由原告朱志水承担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许新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