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诉大王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成都大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锦江教育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13号。法定代表人钟为春,锦江教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家荣,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大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较场街89号。法定代表人陈道福,大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庆林,四川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伯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锦江教育局诉被告(反诉原告)大王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锦江教育局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大王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锦江教育局以“其已与被告(反诉原告)大王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大王公司以“其已与原告(反诉被告)锦江教育局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锦江教育局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大王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5206元,减半收取326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37603元,由本诉原告锦江教育局承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反诉原告大王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傅继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