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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陈××、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王×。被告:陈××。被告:夏×。原告王×诉被告陈××、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熊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