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陈××、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王×。被告:陈××。被告:夏×。原告王×诉被告陈××、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熊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