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燕忠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康市营销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燕忠,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康市营销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68号原告:钱燕忠,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回溪街566号春天国际公寓。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望春东路172号神雕大厦四楼。负责人:郎丽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燕忠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燕忠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