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二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学昌、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昌,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罗行军,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二初字第2200号原告:陈学昌,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海市。原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临海市永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花北小区8幢。法定代表人:陈仙兰,董事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学林,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彬,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董事长。被告:罗行军,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赵光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昌、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罗行军、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临海市永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变更为原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昌、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罗行军、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0元,减半收取计6295元由原告陈学昌、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如强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高哲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