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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数码通讯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数码通讯有限公司,余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数码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数码通讯有限公司因与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原系上诉人的制造部经理,负责日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监管以及生产期间的原材料管理等工作。2008年11月,上诉人在组织内部盘点的过程中,发现制造部申领的原材料数量与实际账目严重不符,损失金额达到人民币380000余元,上诉人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另外,被上诉人在任职制造部经理期间,其监管制造的产品多次遭到客户的投诉,存在质量问题,客户要求上诉人退货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上诉人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的工作失职,导致上诉人的物料丢失,损失达人民币380000余元,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尽到监管产品质量的职责,对于因产品质量退货造成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理应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其工作失职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90000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查明:被上诉人余某某于2007年6月15日入职上诉人深圳××数码通讯有限公司,任职制造部主管,同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7月29日,上诉人任命被上诉人为制造部经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所在的制造课丢失材料达人民币380000余元并提供了制造课盘点差异以及2008年11月19日报警回执,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上诉人提供了人事行政作业指导书,该文件规定了对公司员工的奖惩制度。被上诉人主张该人事行政作业指导书中没有规定制造课经理有保管货物的职责。上诉人向本院提供了制造部人员岗位职责,该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制造部主管有保管货物的职责。上诉人提供了致深圳××数码通讯有限公司公函,该函件加盖的公章模糊不清,无法识别。2008年12月11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职损失人民币19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损失人民币84395元。2009年5月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仲案(2008)4755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09年6月11日提起本案原审诉讼。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回执、劳动合同、任命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资认定。原审认为,虽然上诉人提供的制造课盘点差异统计出货物丢失的数量,但该行为系上诉人内部的盘点行为,被上诉人对该盘点行为亦不予确认,且货物丢失一案并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对上诉人关于丢失货物的主张,原审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作为制造课经理,负责产品的质量与生产,上诉人提供的人事行政作业指导书及制造部人员岗位职责中并未明确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制造课经理有保管货物的职责,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因其失职丢失货物的后果承担职务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提供了一份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致深圳××数码通讯有限公司公函,该函件加盖的公章模糊不清,无法识别,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综上,上诉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失职行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9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深圳××数码通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深圳××数码通讯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其工作失职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90000元;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负有保管生产物料的职责,明显违背证据及客观事实。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制造部人员岗位职责》第一条”制造部主管岗位职责”第1.1项规定”负责制造部的日常生产管理,如生产车间设备、工装、物料的完好保管,防止遗失”;第1.5项规定”协调生产车间的生产进度及人员、物料、设备的调配工作”;第1.8项规定”监察各拉拉长做好上班前的开拉准备,下班前做好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清点整理工作”。上述一系列的岗位职责规定,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作为制造部主管负有监督管理生产物料领取及使用的职责义务,而原审判决笼统认定人事行政作业指导书及制造部人员岗位职责中并未明确规定被告作为制造部经理有保管物料的职责,显然违背证据本身所反映的事实,属事实认定不清。本院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制造课盘点发现物料丢失,被上诉人作为制造课的经理有管理责任,但上诉人可根据公司人事行政作业指导书做出处理。从双方劳动合同内容来看,也无物料缺失被上诉人应予赔偿的相关约定。上诉人物料如果发生被偷盗亦可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该货物缺失之损失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二审中亦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其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曹 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刘舒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