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佳宝铝型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43号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则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华韧竹。被告温州市佳宝铝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祝华。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垂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佳宝铝型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已经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谢迪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