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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公司与被告自贡建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公司,自贡建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黄开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四川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建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被告马伯明。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公司诉被告自贡建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成都市蜀信工程机械销售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邱 婷 微信公众号“”